科研失信行为投诉举报须知
发布日期:2019-11-02 来源: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办法》(沪科规〔2023〕4号)​的相关规定,请您在投诉举报前阅知以下内容:

 

一、概念定义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本办法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

 

二、举报途径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

 

(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

 

(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

 

(五)其他途径。

 

三、受理条件

 

 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举报内容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不予受理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或可查证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五、投诉举报的方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失信行为,可以通过邮寄信函或者网上提交的方式,向市科委进行投诉举报。

 

以单位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个人名义投诉举报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姓名和联系电话。

 

市科委鼓励实名投诉举报,并对实名投诉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投诉举报人责任

 

投诉举报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调查处理或者给他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科委予以批评教育,并依法将相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投诉举报行为涉嫌违法违纪需追究相关责任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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